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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燕芹
   
    左燕芹:各位嘉宾。值此第四届国际版权论坛盛大开幕之际,我谨代表公证行业祝衷心的祝贺,并祝愿中国的版权事业在大家的努力下取得更好的成绩,做出更大的进步。
 
    我发言的题目是电子公证在版权保护领域的运用。众所周知目前公证已经介入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本质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作为具有公信力的证明方式,有着特殊的证据效力,可以成为,也正在成为保证版权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手段。我非常荣幸的向大家汇报一下公证在版权保护领域中已经发挥的作用,以及电子公证在版权保护领域的作用。
 
    在传统的版权保护领域公证机构提供了作者文稿保全公正,商标设计图案保全公证,计算机软件保全公证,印刷制版保全公证,出版合同公证,演出合同公证,版权财产权继承公证,多种类全方位的法律公证服务。
 
    版权机构通过授权许可使用,转让、继承环节中的主体事实依次表示多要素的审核,提供版权产生的有效证明途径和版权受到侵害时的举证责任,防范了版权交易的风险,保护了版权交易的安全。在不断增长的版权纠纷中公证证据因起较高的证明力正在成为主要证据,无论是在协商调解仲裁还是审判中,公证正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价值。
 
    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审判为例,2006-2008年审判的案件中使用公证的案件占到了58.6%,在版权保护领域中公证权作为特定的证明权,而是在尝试着探索更加便利更加快捷的版权保护方式,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电子公证。我们正处在一个理念爆炸的时代,如同控制论,现象学的新生理论,闪亮登场的公证理念正在开启全新的视角,带来独特的版权保护方式。电子公证是指在统一的电子公证平台上,公证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主体、客体内容或特定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总称,是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申请人身份、行为、数据、文件等要素提供的公证证明。电子公证将公证业务放到网络上进行,网络成为公证机构履行公证职责的另一个平台。

    电子公证一经产生并迅猛发展,2000年法国的民法典允许公证书采用电子公证书。美国电子签名法允许公证采用电子签名形式做成,随后日本商业登记法要求公司章程提供电子版本,并需公证。在短短几年中国外公证已经完成了从载体到程序再到服务领域的电子化进程,十年后的今天公证的电子化在我国公正领域正处于摸索阶段,跟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合作的机会,我国电子公证进行尝试,这一领域恰恰是充满希望的版权保护领域。我们知道版权的产生源于原创,原创的关键在于实践的先在性。我们也知道版权的交易在于版权的授权转让,授权转让的核心在于流转的快捷安全,在信息化时代的版权领域,版权的产生与交易,已数据为载体,体现了时时性,全天性的特点,版权数据产生的不同方式分为单相数据、多项数据。单项数据是指作者每天上传自己作品的数据,双项及多项数据是版权交易各方通过版权网上交易平台形成大量网络时时数据。版权主体给予获取时间上评证或者预防纠纷等目的而提出针对长期在线大量数据版权保护申请,受制于公证机构对数据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确认和保管能力,公证机构对此几乎未予受理。实际上2005年电子签名法和2009年商务部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意见,给电子公正在版权保护领域的价值发挥创造了制度条件,在技术上借助非对称必要系统为主的电子签名,数据证书等技术,电子文书在公证后不能或不会改变版权各方电子签名和公证人的电子签名不能伪造,这使得电子公证在版权网上的交易介入操作成为可能。

    在现实中版权网上交易基本上以数据电子合同形式完成,但是网上版权交易又存在着注入作品欺诈风险,放弃风险,内容意义风险,举证风险等种风险,基于制度的安排,技术的支持和现实的需要,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证第三方,介入版权产生和交易保护领域,运用法律赋予的公证职能,通过一系列的方案设计和流程安排,对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地位加以认定,对交易各方主体地位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定,以确保交易各方不因交易空间为虚拟的网络而失去法律保护,对交易的客体进行界定,对交易的资金进行提存等等,可以有效促进版权交易中主体合法性,作品真实性,作品完整性,交易有效性和流转安全性等问题。从而预防版权电子交易的风险,防止市场欺诈,保证版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版权交易的真实、信用与安全。
 
    电子公证实现了与版权网上交易同步,适应了版权网上交易需要,成为公证的现代形式,鉴于目前的法律和社会环境,无论就保全证据公证而言,还是有保管提存事务而言,电子公证体现了双重结合价值,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必将广泛应用于版权交易领域。如何打造一个版权产生与版权交易的一体证明平台,来适应信息化版权产生和交易的全天后运行要求,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尝试版权保管箱作用,以探索全新模式。
 
    简单说来版权保险箱是一款致在证明著作权人在某一时刻以创作出或者已拥有什么样作品的产品,包含用户登记,用户上传,用户刘岚,用户下载等环节,提供记录作品的上传时间,从中科院国家数字中心生产的视频设备获取,与国家数字中心时间保持一致,便于日后开展维权。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提供专用服务器,并为公证处提供保证专属登陆权限,登陆途径设置,公证处提供存储用户作品的备份服务器,将用户信息和数据提供到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保险箱服务器上,版权保险箱样数据推到公证处服务器上备份,公证处对推送过来的用户信息作品数据进行核对、审查,公证处通过保全公正证明版权保险箱提供的时间节点,客观真实。从而为证明著作权人在先权利取得,取得原始证据,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北京市方圆公证处通过版权准登记模式的探索,将用户信息作品数据包含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上传的作品数据,上传时间等提交到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保险箱服务器的同时,发送至公证处的公证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公证申请,待电子公证条件成熟,对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服务器推送过来的用户信息作品数据进行核对审查,并进行电子公证,出具电子公证书,在这个项目成功运作之后,双方推进版权交易电子平台建设,为版权网交易领域做出贡献。
 
    电子公证是一种全新的版权保护模式,代表着未来版权保护的发展方向,版权保险箱项目只是一个开始,通过版权保护领域中的电子公证证明效力,应用范围的研究,及具体业务操作模式和业务流程的尝试和设计,我们衷心的期待将电子公证理念导入流转领域,从而保护版权交易安全,进而将公证公信力延伸到版权保护领域,同时通过推进版权保护立法和电子公证立法进程,大力构建版权交易信用,积极推进电子公证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代的到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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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言论
“版权博览会的持续举办是展现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的最好印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弗朗西斯•加利
“中国发展数字音乐产业的前景是非常大的。”
国际唱片协会主席 弗朗西斯•摩尔
“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是中国版权领域唯一综合性、高层次国家级展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往届演讲嘉宾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席
科恩律师事务所总经理
太平洋艺术联盟执行董事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
国际音乐经理人论坛名誉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