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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京凯


    齐京凯:尊敬的各位女士、先生、朋友们大家好!很高能来参加今天的中国版权维权高峰论坛,下面我围绕着网络信息、保权证据在数字时代侵权取证中的作用这一主题做一个发言,请各位批评指正。

    很多文章著作中所提到的互联网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关键词,它在无形中纵横交错我们生活每一片角落,我们学习、工作、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的发展,也离不开互联网传播的作品。网络版权保护已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同时这也是互联网企业权利人广大公众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数字时代信息传输保存高速便捷,但是同时也使知识产权的安全受到了严峻挑战,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近年来涉及到互联网的侵权案件呈几起积数增长,2009年国家版权局打击网络盗版专项行动为例,全国各地共对3130家重点网站实施了主动监管,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工商、公安共查处网络侵权案件558件,关闭非法网站375个,采用临时性执法措施556次,罚款133.75万元,没收服务器163台。

    由于网络存在着虚拟性,交互性,广域性的特点,网络侵权的种类也较传统的侵权案件更加技术化,复杂化,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人身性的侵权,比如说在网页上发出诋毁、攻击性文章,侵犯个人的权利。二是知识产权类的侵权,这其中除了传统型的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外又产生了网络信息传播侵权,软件源代码侵权,数据库多媒体作品,网络技术等专利技术及著作权侵权的新型案例。三是电子商务的合同欺诈等。由于网络的特殊性、隐蔽性及行为人对网上侵权事实可以随时修改和删除的特征,这就导致了网上证据非常容易消失,加上我国民诉法没有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应,受害者不易找到有利于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证据,给合法维权带来了很当大的难度。而公正机构和网络信息保权机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漏洞。在当事人网络维权案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讲网络信息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对可能日后毁灭丢失或者难以取得的信息加剧加以提取和固定,以保持证明力的公正活动。根据我国民诉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律程序公正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效功效文书证明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码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可以依照以下原则认定:物证、本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证书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以看出公正机构根据当事人合法申请,对相关网络信息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的保权证明工作,为日后可能发生诉讼提供有效证据的最大途径。在司法实践中网络信息保全证据工作以公证书作为诉讼直接的主要证据,为法院采信和胜诉的案例很多。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在此类公证事情中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索,2009年共办理了涉及网络信息证据保全工作4000多件,我们出具证书直接证据案件胜诉率基本上为百分之百。新东在线公司提供了有我处出具的保全证明公证书,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根据现有证据,在相反证据出现前,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这也突出表现了公证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证明的作用,也充分的说明了网络信息保全证据工作在法制坚决中的重要意义。通过这些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感觉到公正机构及网络信息保全公证在打击盗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相对于遗嘱保护工作等传统民事证据而言,网络信息保护公证因技术性要求较高等因素而出现了各种问题在审判实物中逐渐凸现,也使公正行业,公正机构和公正事项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首先就是网络证据易被篡改,不容易取得。网络信息的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和无限复制和逐步衰减的特点,易破坏性,数据被人篡改后如果没有对找的副本难以查清和判断。网络信息更新速度很快,即使电子数据不被恶意篡改也容易缺失,这使得公正取得很困难。

    其次是网络证据对传统证据的法学理念提出了挑战,目前我国民诉法没有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率,网络传输各种信息都是以数字化形式来表现。你所看到的各种文字、图象只不过是这种数字、信号的一种表现而已。这些表现虽显示终端的不同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这些表现是否具有客观性成为法学界未定定论的一个问题。

    数字技术对公务员的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相当的计算机使用技术和网络知识将无法胜任网络信息证据保全公证的工作,同时没有网络技术和公证实践的结合也会使公证文书因各种瑕疵而无法成为有效证据。如何正确面对这些挑战,科学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此类事项的工作程序,完善工作质量,解决疑难问题,以协助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版权保护和推动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以成为我们公正行业当前面临的重要的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要求公务员成为一专多能的专业法律人员,网络信息保全证据对公证员提出了较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我们需要不断的学习与时俱进,将掌握的新知识和技术手段应用到网络证据保全公正中,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感谢本次版权维权高峰论坛组委会为我们搭建了学习交流的平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忠实履行好法律职责,不断的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升公证工作的水平,发挥公证机构服务、沟通、监督、证明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和谐、高效的法制环境。最后预祝中国版权维权高峰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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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言论
“版权博览会的持续举办是展现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的最好印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弗朗西斯•加利
“中国发展数字音乐产业的前景是非常大的。”
国际唱片协会主席 弗朗西斯•摩尔
“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是中国版权领域唯一综合性、高层次国家级展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往届演讲嘉宾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席
科恩律师事务所总经理
太平洋艺术联盟执行董事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
国际音乐经理人论坛名誉主席